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主旨:為振興花蓮縣觀光,自即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,放寬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。
說明:
一、依據屏東縣政府113年5月3日屏府人考字第11319006500號函辦理。
二、因應0403花蓮震災,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,為協助復甦,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(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),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,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,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。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,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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